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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乐m6官网登录入口超越案例指导—西餐厅案例—知识产权研究的立场与指向

时间:2023-10-13 22:36:34 作者:小编 阅读:

  本文是我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及其运作机制研究》结项报告的“结语”部分。三年过去了,文中的基本观点并无变化,也代表了我持续研究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的立场和指向。在此更新相关数据、修补个别注释后全文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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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法发[2010]51号文,公布,标志着案例指导制度的正式施行。

  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以[2011]354号文公布了第一批4个指导性案例,案例指导制度进入实质性运作阶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共公布31批178个指导性案例,其中知识产权案例31个(含反垄断案例,其中指导案例20号已“不再参照”)。

  案例指导制度一步步走来,已进入相对成型、全面铺开的阶段。而理论上的研究也可谓空前热烈,在广度、深度上都有新的提升。

  在这样的背景下,人们难免不对案例指导制度的前景报以热切期望。权威人士曾指出:“案例指导制度发展的最高阶段,就是要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 [1] 那么,案例指导制度未来的走向到底是什么?或者说有朝一日成熟的中国特色案(判)例制度是不是以当下的案例指导为雏形,即以案例指导的运作和实践为其特色?

  概而言之,我国当前以最高法院为主导(本文关注的案例指导限于狭义的司法领域,故排除了检察机关及其他行政部门类似的“案例指导”做法)的案例指导制度具有统一编选并赋予强制效力的基本特征,这既区别于普通法系的判例传统,也不同于大陆法系的做法西餐厅案例。在笔者看来,案例指导制度是历史发展的阶段性产物,其承继了我国法律实践的经验,自身也面临进一步发展的需求米乐m6官网登录入口。如果有一天,我们说中国已建成深具特色且富有成效的案例制度,那这套制度一定是从既往的案例发布实践到案例指导制度,再到最终的定型成熟,一步步发展而来。未来中国特色的案例制度不必然是案例指导的接续或延伸,而毋宁是超越、扬弃了案例指导,进而可屹立于世界法制之林。

  关于案例指导的积极意义和价值,已有诸多认识,但对案例指导可能存在的不足或缺陷,也应客观进行反思。一般认为,案例指导制度的起点,以最高法院颁布司法文件为标志,之前则顶多称为“案例发布实践”或“案例指导做法”。但是,这样一种以成文规范为驱动的模式,恰恰与案例指导内含的精神不相容。实际上,英美法上遵循先例的原则也并不见于制定法;而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中,虽往往通过立法确立最高法院判决的效力,但实践中运作的案例制度却远远不止于此,在先案例“事实上的拘束力”更受到重视,这显然并非由上至下的“指导”在起作用,而无疑是一种“自发性运用”传统使然。所以,我们赞成那种观点,在关注案例指导的制度化建设同时,更应重视有深厚基础,由实践而来,代表司法理性和智慧的“案例自发性运用”的运作。 [2] 从这个意义上讲,将公报案例及其他最高法院公布的案例纳入广义“指导案例”,并强调各类案例的参照和运用,代表了案例制度发展进一步的路径,而知识产权领域不过是其具体的表现。

  另一方面,数年的案例指导实践也反映出在运作上的一些弊端。首当其冲的是,指导性案例数量供应不足,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该制度作用的发挥。案例指导工作开展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属于研究室的内设部门),专门负责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审查等工作。自首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以来整10年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的频次和数量没有明显波动。这说明在目前的工作机制下,指导性案例的推出有一定的限度。但迄今共170余则指导性案例显然不能满足需求,这从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数据即可见一斑,在知识产权领域,问题可能还更严重。( “北宝”从2014年起开展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研究工作,运用大数据分析和实证分析方法,持续撰写和发表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研究报告。 从该系列报告中可看出,知识产权指导案例的参照适用明显在整体指导案例的平均水准之下。 )

  为了加快指导性案例的供给,可能的办法一是大力加强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的人员配备,但受制于编制及人员稳定性的要求,靠扩充人员来提高产出至少在短期内是不现实的。另一种可行的办法是在通过现有渠道报送、遴选之外,加大对已有其他案例(如公报案例、年度报告案例)的筛选和清理工作,如此可望大批量确认并公布指导性案例。但采取第二种办法,除了仍需工作量方面的考量外,还可能造成不同部门法案例数量上的差异,进而对案例指导整体功能的发挥造成影响。

  事实上,以权威渠道统一发布有适用效力的案例,固然有层级高、规范性强、易于查找比对等优点,但也可能面临代行立法以及僵化自封等指责。而且在我国当下以成文法为主导、而法律的变动仍相对频繁的背景下,这套制度还缺乏一种比较灵活的纠错机制,与真正“遵循先例”的实践指引相去甚远。

  相比之下,最高法院通过条线发布的其他类型案例,已有长期积累并形成成熟模式,同时因为没有“强制拘束力”,反而使其运作更为灵活,在实践中发挥了巨大作用。此外,在推动案例建设以及案例研究方面,不能忽视来自企业和民间机构的作用。比如案例的汇编,虽然有权威的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但就案例的分类、整理、检索乃至阅读体验等而言,北宝等商业数据库可以说远远超过官方平台,占据了绝大部分市场份额。知产宝等产品更精耕于专业领域,以知识产权司法领域的大数据为目标,提供了不少颇有价值的分析报告,引领了实证研究的新风气。其他如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每年开展的“最有研究价值知识产权案例”评析活动等,也都在业界产生了广泛而积极的影响。其实,这种趋势与美国等判例传统发达的国家里,主要以商业化运作加强案例配套基础的做法也是一致的。

  总之,司法实践需要的案例制度,不是或不仅是规范主义视角下的狭窄系统,而应该是一个以实然为导向的综合体系。由此而言,我们的路还很长,但已可看到光明的前景。

  [1] 高领:《“指导”意在规范——构建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研讨会综述》,载2011年1月7日《人民法院报》。

  [2] 参见于同志:《案例指导研究:理论与应用》,法律出版社2018年4月,代序,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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