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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乐m6米乐m6原标题:【年度十大典型案例⑥】出借人另行起诉共同借款人要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不构成重复诉讼案
一滴水可以折射太阳的光辉,一个小案件也可以传递法治的大道理。通州法院从2021年度审执结的17464件案件中,甄选出年度十大典型案例,现开辟微信专栏予以一一公开发布。
案例涉及刑事、民事、商事、破产及执行等多个领域,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引领社会风尚的作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鲜活的典型案例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要求新期待,用生动的司法实践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米乐m6。
2015年11月,樊某(时任被告南通某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唯一股东)、顾某共同向陆某出具借条1张,载明借款金额27万元、年息一分五,借条落款处有樊某、顾某签字并加盖南通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公章。当日,陆某向樊某交付借款。之后米乐动态,樊某、顾某共同还款12万元。2017年5月,樊某、顾某共同向陆某出具承诺书,载明欠款金额15万元并承诺按期还款。
2017年8月,陆某将樊某、顾某诉至通州法院,要求樊某、顾某归还借款15万元及支付利息。通州法院经审理作出(2017)苏0612民初5842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5842号民事判决),支持陆某诉讼请求。该案判决生效后陆某申请执行,通州法院于2018年4月裁定终结执行。2021年3月,陆某再次诉至通州法院,要求南通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对584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与5842号案件当事人、诉讼请求、诉讼标的均存在区别,且本案诉讼请求系要求南通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对5842号民事判决裁决结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不实质上否定5842号民事判决的裁判结果,因此,陆某的起诉不构成重复起诉。南通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在案涉借条“借款人”处加盖公章,时任法定代表人樊某在借条“借款人”处签名,表明南通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具有与樊某、顾某共同向陆某借款的意思表示,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2021年5月,通州法院判决南通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对584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樊某、顾某应偿还陆某的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宣判后,南通某纺织品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间借贷主要是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其中不乏共同借款、担保、债务加入形式等,从而出现出借人就同一借款事实多次起诉的情形。如果仅以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等为标准认定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则很有可能剥夺出借人司法救济途径、损害出借人的合法债权,不利于经济可持续发展。本案认定另行起诉共同借款人要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不构成重复诉讼,有利于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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