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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家具到货,发现是展厅样品,顾客要求“假一赔十”,索赔90万元。法院怎么判?近日,同安法院发布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2年10月,家住厦门的刘先生到同安某家居店购买了床铺、床垫、沙发等10余件家具,总共9万元。家居店出具一份《销售单》,其中备注:产品假一赔十。
2023年6月,家居店将家具送到刘先生指定的收货地点。收到家具后,刘先生却发现,其中一张床和一张床垫并非新品,刘先生马上联系家居店的销售员陈某。2023年6月11日,家居店核查后称,送到刘先生家的床是展厅样品,可撤回重新发货。2023年7月10日,家居店通知刘先生到货可以送货安装,但刘先生认为,自己收到样品家具,分明是商家故意为之,且其承诺“假一赔十”,应当按照此标准赔付。
双方就解决方案无法达成一致,刘先生将家居店诉至法院,要求依据合同约定,由家居店赔偿其90万元。
该家居店则认为,案涉家具虽为样品,也是符合质量要求的合格产品,并非假货。发现误送后,他们并未隐瞒事实,及时采取换货措施,但刘先生对换货或退货并不积极,米乐m6一直要求“假一赔十”。
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交付的家具品名、型号、规格、材质与《销售单》相一致,虽然其中一张床和一张床垫为展厅样品,但不是赝品,原告主张应适用《销售单》“假一赔十”的约定,明显缺乏依据。至于被告是否存在欺诈的行为,被告虽然存在瑕疵履行的问题,但已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在销售过程中主观上并不存在欺诈,故难以认定被告存在欺诈的行为以及被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焦点在于出卖人交付的家具为样品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欺诈的认定应当结合主观意思表示、行为后果以及主客观的因果联系。如果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的数十件产品中存在样品的比例仅有一两件,那么基本可以认定出卖人疏失的可能性大于主观故意。出卖人对于买受人退换货请求的应对,也是认定出卖人是否构成欺诈的因素。如果出卖人承认其疏失并同意在合理期限内换货,可以认定出卖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不应认定出卖人存在欺诈的行为以及出卖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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